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企字第11001227371號
附件:110年度住宅補貼相關資料1份
主旨:110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8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時,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111年2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2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二、本市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1萬7,722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48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37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 12 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為配合新冠肺炎防疫需要,第1次受理申請取消臨櫃辦理,僅開放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方式,倘疫情進入四級警戒,則只開放線上申請方式;第2次受理申請則視疫情變化滾動調整。
(一)租金補貼:
1、採郵寄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應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尚未租屋者,向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另開新視窗)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採郵寄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應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另開新視窗)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詳附件五)
(一)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局住宅企劃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另開新視窗)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
(二)向本局或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7、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8、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
3、家庭成員之住宅持有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三)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轉軌申請戶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五)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租金上限新臺幣3萬9,000元。
(六)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申請租金補貼者,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十一、申請人租賃之建物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或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查獲將駁回申請,並停止及追繳租金補貼。
十二、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另開新視窗)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四、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五、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六、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局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八、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