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企字第1100131690號
附件:110年度租金補貼額度表及問與答各1份
主旨:公告辦理110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經費來源:由臺北市住宅基金支應。
四、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
(二)評分結果低於0分(不含0分)者不予補貼。
(三)110年度租金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申請標準:家庭年所得低於146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4萬4,170元;餘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資格條件辦理。
五、租金補貼額度:依審查合格戶檢送租賃契約所示之租金予以審核(如租金金額未達補貼金額,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每戶每月補貼金額詳附件。
六、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設籍於臺北市者為限,若申請時設籍於外縣市之合格戶於補貼期間戶籍異動遷入臺北市,不調整補貼額度。
七、前開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不予補助。
(一)由本局經費加碼補貼部分,如因戶籍或租屋地遷出本市或有任何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核發及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項(戶籍或租屋地遷移但未遷出本市者,則應於租屋地遷移後3個月內檢附符合補貼規定之新租賃契約,送本局審核確認後續予補貼)。
(二)領有低收入戶加碼補貼(1,000元)者,經查核低收入戶資格有中斷情事,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該部分加碼補貼款項,如有溢領亦應繳回。
八、撥補方式:租金補貼合格戶每戶每月依核定補貼金額,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九、本局得隨時查核租金補貼合格戶之家庭成員人口數,倘經查證家庭成員人口數減少者,本局得依110年度租金補貼額度表調整租金補貼額度,並追回因家庭成員人口數異動所溢領之金額。但因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致家庭成員人口數減少者,不在此限。
十、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租賃情形,申請人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貼者,除撤銷或廢止核准發給本補貼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其有犯罪嫌疑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計畫自公布日起實施。本年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預算增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本計畫有修正必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附件下載:110年租金補貼加碼補貼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