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號
發文字號:北市都企字第1123081951號

附件:113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申請書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補貼項目: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二、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1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受理申請方式:以親送、線上申請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一)親至本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日為受理申請日。
(二)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https://www.rent-allowance.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三)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五、補貼對象:須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六、資格條件: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1、本款所定均無自有住宅,為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應均無自有住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2)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3、本款所定之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二)在本市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五)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局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六)本補貼同一低收入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局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七、辦理本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局索取或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s://www.udd.gov.taipei/)。
(二)有效期間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如查無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需補初編日期為本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門牌編釘證明。
1、文山區:58年4月28日。
2、南港區及內湖區:58年8月22日。
3、士林區及北投區:59年7月4日。
4、其他區:57年6月6日。
(六)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非為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匯入非申請人帳戶之切結書及受匯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審查作業:
(一)本局對申請本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四)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十、補貼方式:
(一)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1,500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二)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十一、補貼期間應注意事項:本補貼之補貼期間依公告當年度為限,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點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十二、接受本補貼之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經本府社會局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條件且未依公告事項第11點第1項第1款辦理
(三)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同時享有政府住宅補貼;承租、借助或使用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或獲得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五)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未依公告事項第11點第1項第2款辦理
(六)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
(七)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
十三、溢領款追繳方式:
(一)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或得依經濟狀況申請分期返還,先行繳清溢領金額或協議分期返還溢領金額者,方得續領租金補貼;未繳清溢領金額,另提出本補貼並經審核獲准者,本局將按月扣抵核准之補貼至溢領金額清償為止。
(二)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未繳清溢領金額或未依分期協議中斷返還溢領金額,本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
(一)本項補貼每年皆需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及申請資格條件依本局公告事項辦理,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本局不另行通知。
(二)如遇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向本局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本局應提供有關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使用。
(四)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事證,向本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月份。
(五)本局將不定期查核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貼者,除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外,並追回溢領金額且自負相關刑事責任。
十五、本案公告後,如經內政部公告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本局將配合辦理本案公告修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