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本市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1萬戶(中央經費計畫戶數5,760戶、本府經費 計畫戶數4,24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74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39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每戶每月補貼金額詳附件一。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二。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局中區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人亦可於受理期間至臺北市居住服務讚(http://www.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本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777- 2186轉0再轉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本市市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款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5、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6、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7、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三)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不受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及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106年度已以承租非合法住宅申請租金補貼者,107年度起不得再以非合法住宅提出租金補貼申請)
十一、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本局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本局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十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本局提出申請日逾十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五、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六、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相關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本府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享有房屋稅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七、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局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八、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九、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