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111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1月3日起受理申請
※附表:111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申請資訊 | |
受理期間 | 111年1月3日至111年12月31日 |
申請資格 |
1.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在本市有租賃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4.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租金補貼。
5.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6.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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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有效期間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5.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需為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
6.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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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內容 | 符合資格者將自申請之月份起按月核發補貼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最長可核撥至當年度年底為止。 |
洽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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